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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汇金7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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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汇金7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本文简介:《华孚·汇金7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浙江华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甲方:华孚·汇金7号幢室业主乙方:浙江华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物业名称:华孚

华孚汇金7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本文内容:

华孚·汇金7号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浙江华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分公司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华孚·汇金7号

业主

乙方:

浙江华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华孚·汇金7号

物业类型:住宅

座落位置:合肥市蒙城北路和砀山路交汇处

业主购买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同编号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临时业主管理规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基础、柱、梁、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泵房、电梯、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沟渠、池、负一层停车场。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所停放车辆,应遵守《华孚·汇金7号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并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电梯管理

电梯日常养护、运行、维护。

设立电梯应急处理办法,遇困人员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按政府管理规定、《华孚·汇金7号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乙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华孚·汇金7号临时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开发商开具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管理合同生效截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华孚·汇金7号临时业主管理规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合理建议;

4、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对乙方的服务有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5、依据本合同及《华孚·汇金7号临时业主管理规约》,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及其他费用;

6、装饰装修时,详细阅读《住宅使用说明书》及《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按乙方要求办理装修手续后方可开工;

7、物业转让或出租时,事先应通知乙方,转让时还须告知受让人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否则,出现纠纷时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8、对甲方的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对其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和《华孚·汇金7号临时业主管理规约》等造成损失或损害时,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遵守本物业其他相关规定,对私有财产承担防火和安全责任,对小区内的破坏、挪用公用设施、设备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义务;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华孚·汇金7号临时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依据本合同,对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消防、交通服务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装修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7、遵循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向业主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8、提前将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9、按规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和小区设备设施;

10、对侵害其他业主利益、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进行追缴;

11、要求业主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完善小区的各项管理和设施;

12、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向乙方交纳,费用构成包括物业公共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综合管理费、税费;

3、甲方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时间,首次以入伙时开发企业开具的《入住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起,向乙方一次性缴纳12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后每次交纳半年物业管理费,每次缴纳时间为下一计费期(半年)首月的10日前缴纳;

4、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分摊费用等;

6、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7、甲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业主停放各种车辆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华孚·汇金7号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负一层机动车停车位:

元/月;地面露天机动车停车位

元/月;

摩托车:

元/月;燃油助力车及电动自行车:

元/月;(充电费用另收)

自行车:

元/月;外来临时停放车辆:

元/小时。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

2、

3、

第二十五条

代收代缴费用

1、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为民服务,乙方提供部分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2、根据合肥有关规定,业主应均摊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照明、公共水费、电梯维护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本物业建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二十七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执行政府有关规定。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乙双方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赔。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多收费用。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由受益方进行一定补偿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将本物业的《临时业主管理规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临时业主管理规约》与本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告之受让人关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等费用的交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将协议样本送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当遇到新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其他有偿服务费标准出台时,可依据新的费用标准审批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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