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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科学基金,大学

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学校设立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等与我校现有学科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第三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

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学校设立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等与我校现有学科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科学基金暂设青年科学基金、超前研究基金、国家项目预研基金、成果转化基金和人才科研启动基金五类。

第四条

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自:

1、学校发展基金和事业费拨款;

2、科技项目经费学校提成中的一定比例;

3、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

4、学校人才培养经费。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观点;

2、有新颖、先进、合理、可行、清晰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3、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环境效益;

4、对申报各级各类科学基金以及申报国家、地区、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项目具有铺垫和贮备作用;

5、对完成该研究项目已有初步工作准备,课题组成员具有完成申报项目的能力;

6、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六条

青年科学基金和国家项目预研基金的申请,学校每年11月份集中受理一次。超前研究基金根据指南申报,成果转化基金和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的申请,学校随时予以受理,定期召开评审会。

第二章

青年科学基金

第七条

为加速学校人才培养,为青年教师和青年科技人员的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八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内容必须符合学科发展需求,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每年11月集中报送科学技术处备案并编号下文。

第九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须未满35周岁。

第十条

青年科学基金不资助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者,申请者最多可获得二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

第十一条

青年科学基金研究期限为2年,经费由学院科技发展经费支持,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

超前研究基金

第十二条

为提高学校科技研究水平和档次,紧跟科学发展前沿,捕捉科技未来发展方向和新的创新点,提前应对国家科技发展动态的转变,特设立超前研究基金。

第十三条

由学校根据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及各部委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求制定学校超前研究基金项目申请指南。申请人根据指南的方向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不具备高级职称的申请超前研究基金,需得到两名高级职称科技工作者的推荐。

第十五条

超前研究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资助额度2-8万元,经费由学校科技发展经费支持。项目到期后必须提交研究报告,说明研究的进展和成果,并由科学技术处审核。

第四章

国家项目预研基金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申报国家基金项目,完善国家基金评审中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国家基金项目命中率,特设立国家项目预研基金。

第十七条

每年申报国家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中同意资助超过半数且至少有一个优先资助,但最后没有获得资助的项目,学校根据个人申请择优资助国家项目预研基金。

第十八条

国家项目预研基金研究期限为1-2年,资助额度为2-3万元,项目到期后必须提交研究报告,说明针对评审意见所做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进展,且项目负责人次年必须积极申报国家基金项目。

第十九条

国家项目预研基金经费由学校科技发展经费支持。每人只能立项一次,如果次年仍未获得国家基金资助,将不再立项国家项目预研基金。

第五章

成果转化基金

第二十条

为了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培育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推动学校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大与国家高新企业的科技合作,强化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特设立成果转化基金。

第二十一条

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申请者需承担市级以上的纵向项目,并与高新企业在此项目相关领域有密切合作,企业有成果转化意向。基金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及重大专利实施项目。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经费由学校科技发展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该项目实行还款制度,成果转化基金收益优先归还项目款后按照20:1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院系和研发人员分别所有。

第六章

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为支持高水平人才科学研究工作,培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优秀人才尽快的投入到科学研究中,特设立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三峡大学引进优秀人才管理办法》和《三峡大学学历学位培养管理办法》中享受科研启动费的人员,经过人事部门审查,方可申报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十六条

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的申请采取年度集中方式进行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申请及审批时限为15个月,自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之日算起,超过时限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在15个月时限内,申请人如第一次申请未能通过专家评审,可第二次申请,如仍未能通过专家评审,则自动取消申请资格,从此不得再次申请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十七条

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应与申请人所从事专业或学科一致,学校根据人才层次、项目及学科特点确定申请经费的金额及预期应达到的目标。

第二十八条

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由学校人才培养经费支持。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凡我校在职教师和具有科学研究能力的在职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本基金。

第三十条

在读研究生、进修人员、出国人员等脱产半年以上者,暂缓申请。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学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尚未结题者,暂缓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三峡大学科学基金申请书》一式4份,申请超前研究基金的应附项目查新报告,申请成果转化基金的需附企业合作协议。

第三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学院(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择优推荐,并就申请书的真实性、经费的合理性、课题组成员的研究能力签署具体意见。

第三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就是否能保证该项目研究时间和其它基本条件等签署意见,然后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后送学校科学技术处。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交相应学科3名同行专家评议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如有2名及以上同行评议专家同意资助,可不提交学术委员会批准,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即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各项申请,选定资助项目,核定资助金额。

第九章

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科学基金的资助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方式进行,实行专款专用。青年科学基金经费使用由学院负责审核;超前研究基金、国家项目预研基金、成果转化基金和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由申请人自己负责,设备支出和单笔开支超过5000元的支出由科学技术处审签、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只限于与本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支出,经费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三峡大学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可用于申请者本人或实验室条件建设,但设备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三十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等的经费,其开支程序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外地调研,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部、中心)批准报科学技术处备案后方可进行,调研结束时应呈报书面总结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承担项目期间,因故停止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及以上,研究经费予以冻结。严禁用学校科学基金支付进修、培训等费用。

第十章

结题与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科学基金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立项通知1个月内,到科学技术处与学校签定项目承担合同,明确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以便作为结题验收、评审或鉴定的依据。逾期不签定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上给予保证。科学技术处定期对基金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执行或者不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费的项目,科学技术处有权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或收回已拨款。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三峡大学科学基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科学技术处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合格作为拨款和经费使用的依据,若中检不合格将终止该项目,不予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十三条

在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提交成果,并认真填写《科技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书》,科学技术处按合同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在校内以学术报告会等形式进行交流。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不能按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科学技术处书面说明情况。科学技术处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延期或终止执行的决定。项目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终止执行的项目从作出决定之日起清理研究经费,剩余部分收归学校。逾期未向科学技术处说明情况的,合同到期之日起,停止报销该项目的一切费用,学校保留向项目负责人追回已用经费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所购图书、仪器设备等财产所有权归学校。

第四十七条

凡是通过本基金资助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均属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三峡大学所有。

第四十八条

科学基金的计划管理、成果登记、评审、鉴定、报奖等由科学技术处负责。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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