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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请和循环利用研讨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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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请和循环利用研讨基本知识 本文简介:中国清洁机制发展基金cdm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清洁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的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基金赠款项目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等重大业务事项。基金管理中心是清洁基金的日常

资金申请和循环利用研讨基本知识 本文内容:

中国清洁机制发展基金cdm

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清洁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的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基金赠款项目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等重大业务事项。基金管理中心是清洁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1)股权投资;

(2)委托贷款;

(3)融资性担保;

(4)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项目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基金年度预算确定的限额。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第十条

基金有偿使用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我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二)

从事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

(三)

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完备;

(四)

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

(五)

所处行业成熟度较高或发展潜力较大;

(六)

具备相关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

(七)

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能够为基金投入的资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以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式所支持项目投

资期限可适当延长。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25%。如需增持并使所持股份超过

25%的,应当事先报请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

7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0

万元)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等一并报送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

7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在签署合同前,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5

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项目批准文件等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山东省:目前已开展6个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项目涉及:1个节能与提高能效类、3个新能源装备与材料制造类、1个太阳能类、1个可再生能源类

赠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培训等项目执行能力的相关机构。

申请赠款应当提交项目申请书。赠款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赠款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称“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或报送。

(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

项目背景资料;

(三)

项目目标;

(四)

项目的主要内容与活动;

(五)

项目的主要产出;

(六)

项目的执行进度安排;

(七)

申请资金额和预算安排;

(八)

其他相关内容。

实施机构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组织申报单位报送截至当年6月30日的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3月

1

日前报送本年度进展报告(含财务报告)。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如下:

(一)氢氟碳化物(H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65%;

(二)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

(三)硝酸等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两转让交易额的10%;

(四)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5%;

(五)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

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主要包括: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及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等的生产、制造和应用,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苦咸水淡化利用项目;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矿井水利用示范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模式案例单位、国家循环经济先进单位、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经济项目,省级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废电池以及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煤层气除外),粉煤灰、煤矸石(发电除外)、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型利废墙体材料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农业、服务业、能源行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非电行业烟气脱硝示范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循环经济项目、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申报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扩大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凡明确安排示范项目的,不安排一般性、已经推广应用的项目。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对于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项目企业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除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一、选项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2014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其中,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13年以后不再支持。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所在企业不在国家公布的万家企业名单之内。

(三)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中西部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四)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五)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六)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七)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八)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九)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十)项目在2012年9月30日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或者企业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目尚未完工,再次申报新的项目。

申报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依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2013年重点支持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集成企业能源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降低重要能源介质放散,提高能源介质的回收和梯级利用水平,实现多能源介质协同平衡与优化利用的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2.

系统优化和节能信息化改造

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对主要耗能工艺、装备进行系统优化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和物料消耗等。

3.

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改造更新

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落后高耗能机电产品(设备)的改造更新,加快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装备)的推广应用,提升产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消耗。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独立经营核算的法人单位;

2.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适应性改造后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要求;

3.项目已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5.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6.项目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7.已建成投运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产品生产特点等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要具体,申报材料应体现本企业特点。

1.

项目资金申请文件。由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其中,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与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相关的主体工艺及设施的适应性改造、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建设,需量化主要设备及材料,要求文字简单精炼,内容清晰明了,不超过200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二)示范基地建设要求

示范基地建设要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要求,坚持多元化回收、集中化处理、规模化利用。具体要求如下:

1.回收体系网络化。示范基地要积极创新回收方式,通过自建网络或利用社会回收平台,形成覆盖面广、效率高、参与广泛的专业回收网络。

2.产业链条合理化。示范基地要形成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完整的产业链条,着力资源化深度加工。推动示范基地内企业之间构建分工明确、互利协作、利益相关的产业链。

3.资源利用规模化。示范基地要通过吸纳企业入园、重组兼并等方式,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效应,提高产业集中度。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多种“城市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

4.技术装备领先化。示范基地要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培育形成具有成套处理装备研发、设计、制造能力的企业。要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向产品高端化发展。

5.基础设施共享化。示范基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实现“五通一平”,建立物流体系,组织搭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共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平台。

6.环保处理集中化。示范基地要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集中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支持示范基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7.运营管理规范化。示范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结构,实现行业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切实解决单个企业“小、散、乱”的问题。

(一)示范基地条件。各地推荐的园区(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2.实行园区化管理;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

5.年可利用的资源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城市矿产”资源量的30%以上,且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

726号

二、建设任务

结合各地资源特点和区域优势等条件,因地制宜培育一批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的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扩大利用规模、提高利用效益、提升利用水平,确保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等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各项资源综合利用目标要求。

(一)形成稳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到“十二五”末,“双百工程”形成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超过2亿吨/年,占全国新增利用能力的30%。示范工程(基地)内的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40%和45%以上。

(二)实现良好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到“十二五”末,“双百工程”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100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0万人,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上市企业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集团公司。

(三)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通过“双百工程”培育扶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中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突破共性问题瓶颈,部分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建设领域

(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煤层气发电除外)。

(二)产业废物综合利用

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除外)。

(三)废旧资源综合利用

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四、建设条件

(一)示范工程(基地)推荐条件

1、各类废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市,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超过10亿元。

2、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本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项示范工程(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不低于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二)骨干企业推荐条件

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含子公司),具有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2、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利用为主业,综合利用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子公司)。

3、获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范围。

5、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

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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