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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0-09-1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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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2010-11-0109:56:21浏览次数:242文字〖大中小〗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交发〔2005〕15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2010-11-01

09:56:21

浏览次数: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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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交发〔2005〕15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于5月25日经厅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陕西省交通厅(章)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县道、乡道确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征地拆迁。修建村道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推行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农村公路要加强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协助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及计划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治理开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发展需求。

第九条

本省农村公路应按照陕北、关中、陕南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形、地质条件,充分论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坚决避免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规划。对地形地质复杂、资金困难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在保证达到安全、晴雨通行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要严格控制工程规模、适当降低技术指标,按照“先通后畅、逐步提高”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和通行能力。为减缓资金不足、保证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倡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分期进行建设。

第十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征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和本区域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其中利用省补资金的,先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申请中央专项投资计划的,应按国家专项计划的要求办理。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说明理由,并报原下达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现行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立项。利用省补资金的项目,按省上有关办法办理;列入中央专项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中央专项计划的有关规定。

凡利用中央和省补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只有通过立项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有条件的项目提倡项目法人责任制。县道建设单位原则上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或由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乡道、村道建设单位原则上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跨市、跨县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设计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项合同估算或总投资额小于以上限额的,或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和利用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勘察设计合同;村道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公路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或总投资额小于以上限额的,或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施工合同。

村道建设项目施工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或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村民委员会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施工合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必须由具有路面专项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或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可按区域采取多项目捆绑方式进行监理招标或委托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监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采用社会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执行“双合同制”,即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人(施工单位)兑付劳务工资履约担保等条款。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招标文件应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结果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项目,均应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并符合《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三级及三级以上县道、乡道建设项目依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其他县道、乡道设计文件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要求;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具备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构造物结构图和简单的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总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独立的特大桥、大桥、含有长、中隧道的项目,设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总投资额不足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三级以下的县道、100万元以上的乡道、村道,及含有桥梁、短隧道的项目,设计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型项目设计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设计审批后,凡涉及变更路线走向、路面结构、桥梁结构,或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复。

含有中央、省补资金投入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尽量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农村公路设计不可片面追求高指标,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中低指标以降低工程造价。对个别地形复杂、工程量巨大的路段,也可采用极限指标进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路基填筑尽量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

第二十六条

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按照当地降雨量、地形和当地材料确定适宜的边沟型式和边沟尺寸,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涵洞宜采用板涵、拱涵和圆管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并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

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浆砌片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等明排型式。

第二十八条

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行”的原则。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的跨径。宽路窄桥路段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加固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九条

新建隧道应根据使用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新建隧道应重视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新建隧道原则上采用全断面衬砌,保证隧道结构和行车安全。

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隧道洞内应采用硬化路面。

第三十条

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地形与路线指标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

第三十一条

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有路面公路应在被交叉路口延伸铺筑路面。

第三十二条

通客运班车的级、村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单位必须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人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及时进行工程计量和支付,严格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控制工程投资。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质量鉴定、验收工作,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技术负责人,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和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监理单位必须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落实监理工作责任,加强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质量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实行社会监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所有监理人员应持有监理证或监理培训证。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工作应按照合同工期合理组织项目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工期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工程投资控制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和投资。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的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手要持证上岗,严禁在山地灾害易发地及其附近搭建工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边施工边通车路段要设置标志,指定专人管理交通,保证车辆通行安全。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基填筑尽量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路基压实必须使用专用压实机构,采用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压实度,满足稳定性要求。路基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进行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

凡路基路面一次建成且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尽量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分层回填碾压,确保压实。

第四十二条

路基、路面分期实施的项目,路基要保证足够的横坡坡度,并设置适当的防护,保证排水通畅和路基上、下边坡稳定。

第四十三条

路面工程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路面面层施工应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采用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

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严格配合比控制,做到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

第四十四条

桥涵结构物工程要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结构物施工放样必须做到位置正确,各部尺寸准确,严格按照规范控制施工质量,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结构混凝土制备必须采用机械拌合,严格保证振捣、养生质量;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采用坐浆法施工,保证砂浆饱满,注意养生。

第四十五条

含有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和其他农村公路中重要结构物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试验室,以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要求。其他项目要求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的试验检测仪器。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群众监督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标准、主要工程量、总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问题,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对重大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省厅质监站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指导;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是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监督管理;县级公路工程质监组织在市级质监站的指导下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无县级公路工程质监组织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和县级公路工程质监组织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保证其人员、经费等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第五十条

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监督各市的县道,含有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其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监组织负责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三十日,应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和县级质监组织自收到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单项投资在100万元

以下的乡道、村道等多个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并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止。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交通主客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总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独立的特大桥、大桥,含有长、中隧道的工程,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总投资额不足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三级以下的县道、100万元以上的乡道、村道,以及含有桥梁、短隧道的工程,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查。

其他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含有中央、省补资金投入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含独立桥梁、隧道),竣、交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竣、交工合并验收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合并验收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质量检测评定指标不得降低或减少。未采用独立社会监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验收工作中由工程监理负责的工作。未列入质量监督范围或无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村道建设项目,可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现场检测评定。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

竣、交工合并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六十条

竣、交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工程项目应在完工后6到12个月以内完成验收,验收时提出的质量缺陷应限期进行修复完善。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建设、养护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十二条

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养护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比例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落实审计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项目建设期间的审计监督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重点检查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含有中央投资和省补资金投入的,或总投资额超过600万元

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总投资额6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投资额较少的项目可进行审核。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竣工决算审计由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或委托审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或委托审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审计或委托审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需经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六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审计检查,纠正和处理养护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质保金。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进行审计,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章

养护管理

第六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县级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实施考核。

第六十九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并组织养护,县道应实行经常性养护,逐步实行养护招标制。

乡政府负责乡道养护管理并落实养护工作,重要的乡道应实行经常性养护;乡道养护可采用委托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责任。

第七十条

县道、乡道养护资金分别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乡政府安排和管理。村道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和管理,由乡政府、村民监督使用,账务公开。

省补切块养护资金,应全额用于养护工作,直接用于养护生产的费用不得少于70%;各市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直接用于养护的费用不得少于50%。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参照部颁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县道、乡道养护施工时应参照《陕西省国省道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第七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积极探索养管运行机制,创新养管组织模式。同时应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积极推行养护招投标制度,推进养护模式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

第七十三条

县、乡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划定取沙、取石、取土等料场。

第七十四条

农村公路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由县、乡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保证受损公路尽快畅通。

县道修复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乡道修复费用由乡级人民政府承担,村道修复费用由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七十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全省农村公路进行巡

查;每年对列养县乡公路按照不低于0.5%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季度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巡查,每半年对列养县乡公路按照不低于5%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巡查,每季度对列养县乡公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县道养护考核评定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乡道、村道的检查评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章

路政管理

第七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任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接受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七十八条

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依照《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平川地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山区不少于3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不少于2米,具体由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划定。

第七十九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保护县道、乡道的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完整、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农村公路。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和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第八十条

县道、乡道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应按照《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参照法律法规对县道、乡道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县道、乡道上行驶的,必须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管辖权限到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完成责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责任目标好的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养管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篇2:20XX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方案

2013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无纸化,实施方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3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方案按照财政部要求,为推进我省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2011年试点经验,决定于2012年下半年起,在我省全面实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具体事项如下:一、考试时间安排及考试科目2012年无纸化考试时间拟安排两次,分别为7月21-22日和10月2

2013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方案

按照财政部要求,为推进我省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2011年试点经验,决定于2012年下半年起,在我省全面实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具体事项如下:

一、

考试时间安排及考试科目

2012年无纸化考试时间拟安排两次,分别为7月21-22日和10月20-21日,均为双休日。从2013年开始,无纸化考试原则上每年安排4次,在每季度第三个月内的双休日进行,每天安排两场,共四场。具体时间如下:

考试场次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周六(日)上午

第一(三)场

上午8:30—9:3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上午9:45—10:45

会计基础

上午11:00—12:00

初级会计电算化

周六(日)下午

第二(四)场

下午14:00—15: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下午15:15—16:15

会计基础

下午16:30—17:30

初级会计电算化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3个科目。各科目答题时间均为60分钟。

考生须参加全部三个科目的考试。合格标准为各考试科目一次性通过。考试通过人员应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题型设置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使用财政部下发的全国题库,每次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进行抽卷、组卷生成试卷。

各科目的题型及分值结构如下:

科目

单选

多选

判断

其他

财经法规与

会计职业道德

20分

40分

20分

案例分析题20分

会计基础

20分

40分

20分

计算分析题20分

初级会计电算化

10分

20分

10分

实务操作题60分

三、

考试规模

无纸化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在各设区市、省本级共设12个考区。各考区根据可用考试机位情况确定每次考试报考人数。2012年原则上每人只能报考一次无纸化考试。

四、

考试报名

每次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报名周期为15天,省财政厅根据各考区上报的考试规模在报名系统内设定报名人数,报满(以缴费成功为准)为止。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具体按照网上报名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文号)执行。

五、

技术准备

1、各考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场或选择当地计算机及网络环境配备比较好的学校作为考点。

2、各考点应准备考试专用服务器一台。服务器要求安装Windows

Server

2003以上操作系统,同时根据考点人数进行硬件配置,至少4G

以上内存。

3、各考点考试用机组成局域网,且考试用机能够接入互联网。考试用机要求安装

Windows

XP以上操作系统,IE6

浏览器;屏蔽

USB

接口及软驱,禁止考生安装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或软盘;考试用机安装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

4、各考点配发U-Key电子密钥盘一个,用于无纸化考试试题的解密。

5、在陕西会计网站开设专栏,介绍我省无纸化考试相关规定,提供模拟操作体验,解答考生疑问。

六、考前培训

计划于6月初安排一次全省无纸化考试培训。培训对象为各考区考试管理人员和各考点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为考试流程、考试系统安装测试、考试软件操作使用、考试试题解密导入、考试数据导出备份、考试相关制度规定等。同时制作下发视频教学光盘和培训教材。

七、考前测试

各考区应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考试服务器的采购并与省财政厅联系安装考试服务器相关软件。

在考试软件安装完毕后,各考区应在各考点组织至少20人以上的考生进行模拟考试,对考试整个流程进行测试,同时测试网络响应速度、系统操作性等,确保考试前所有的系统功能都能正常使用。

八、首次考试组织实施

1、各考区应在2012年5月1日前确定本地的考点、考场情况及考试报名名额有关事项,并制定考试应急预案,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组织本辖区进行考试报名。各考区根据本地情况,可以安排1个或多个考点。

2、考试报名时间为5月20日-6月5日,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陕西会计”(网址:http://

snkj.sf.gov.cn)完成报名,并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交费。各考区应安排专人负责报名咨询、信息审核、汇总等工作。

3、报名结束后,省财政厅在6月20前完成考生考场编排。

4、考生于2012年7月10日-7月20日后登录“陕西会计”网,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5、2012年6月20日前,各考区完成本地考点考试服务器的安装部署、考点考试机软件的安装及考前系统测试。

6、2012年6月30日前,各考区完成对监考人员、技术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7、2012年7月10日前,省财政厅完成各考点的U-Key电子密钥盘制作并进行财政部题库的抽卷和组卷工作,并将各考点的考试试题包刻碟。

8、2012年7月15日前,由省财政厅组织全省无纸化考试全过程演练。演练后技术状态冻结。

9、2012年7月18-19日,省财政厅向各考区发放考试试题包光盘及U-Key密钥盘,完成试题和电子密钥盘交接手续,由各考点主考在技术人员配合下完成试题的导入和解密。

10、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在技术人员配合下完成考试数据的导出,并刻录至光盘,于在2012年7月23日前将光盘连同考务工作日志一并上报省会计考办。

11、2012年8月10日前,在“陕西会计”网公布成绩,考生打印合格成绩单,合格成绩单自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九、人员配备及职责

1、各考区应由财政局领导担任考区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2、各考点设考点负责人一名,负责组织领导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

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上下及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工作。

考点负责人由财政局安排专人担任,同时负责保管使用U-Key电子密钥盘,在考前监督服务器管理人员导入考试试卷包并进行解密,考试后监督服务器管理人员导出考试数据并刻盘上报。

3、各考点设服务器管理人员1名。负责考点服务器的看护和维护工作,同时保管考点服务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服务器以及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同时负责:

考试前1日导入考试试卷包;

考试前提前开启服务器,并启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管理系统,查看服务器网络及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考试系统应用运行情况,并使用考点管理员账号检测系统各项配置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科考试后及时进行数据备份:一份备份在服务器上,一份备份在移动硬盘上;

考试全部结束后,做好完整的数据备份,并将考试结果导出并以光盘形式保存,连同考试考务工作日志一并上报。

4、每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考职责包括:

考试前开启所有考试用机,并启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考试系统,查看所有机器网络及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考前和考试过程中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及考试系统中的信息、照片是否相符;要求考生在座次表上签名,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考试用机故障,须向考点主考、副主考报告,在得到指示后,做好换机或本机重启并延时处理;

注意考生答题、交卷情况,如果考生由答题、交卷失败,应要求再次作答或交卷,直至成功;

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对于异常情况、考场纪律、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应作详细记录。

5、考点还需配备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十二、工作要求

(一)试题管理

1、考试试题包针对不同的考点分别进行试题包的RSA(2048位)加密,必须使用考点专用密钥盘进行解密。

2、试题光盘由省级巡视带到各考区。考试前由各考区派专人到各考点下发试题光盘及U-Key密钥盘。不同考点使用不同的试题光盘和密钥盘,一旦交换将不能使用。

3、U-Key密钥盘和试题光盘必须由考点负责人进行领取和保管,领取同时和考区签署相关保密协议。负责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提前导入和解密试题包。

4、考试用服务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考点管理端应用程序的管理员用户名、密码必须设置强安全策略,密码必须使用强密码并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修改,不得开启远程桌面、不得设置其他访问账户,同时服务器必须安装并开启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关闭所有不必要的端口。

5、试题导入和解密时必须由考点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同时在场,由负责人监督,系统管理员负责插入密钥盘进行试题包的导入和解密,不得将试题包拷贝到服务器硬盘上。完成后应及时拔去密钥盘。

6、考试服务器任何时间不得擅自接入外网,考试前1日接入互联网(或财政部内网)下载试题,考试前1个小时启动服务器并接入考试局域网。

7、考试全部结束后,确认考生数据全部提交完毕后。由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同时在场,由负责人监督,系统管理员负责导出答卷结果并刻碟。确认导出后,系统将自动销毁考试服务器上的试题。

(二)工作保障

1、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考试的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每次考试选派巡视人员到各考区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2、各考区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考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每次考试选派巡视人员到各考点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3、各考区应按要求配备考务工作人员。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工作。要针对考试可能发生的断电、网络不通畅、自然灾害、治安事件等突发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4、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软件管理制度,防止数据的丢失和篡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5、考场内应在座位明显的位置粘贴座次号,座次号编排按“S”形排列,每考场预留5%-10%的考试用机作为备用考试用机,为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6、各考区要严肃考风考纪,认真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考务工作,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声誉。在考试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不得自作主张,隐瞒不报。

十三、部署架构

考试采用互联网(或财政部内网)+局域网的部署模式,各考点通过互联网(或财政部内网)访问试题服务器下载试题,各考点考生机通过考点服务器下载试题。架构图如下:

考试采用局域网方式。各考点准备考试专用服务器一台,具体软硬件配置要求如下:

UPS:在线式;额定功率/1.5KVA;后备时间/>20分钟

CPU:至强八核

≥2.4GHz

内存:≥8G

硬盘:

300G

SAS硬盘

2块

网卡:千兆服务器以太网卡

电源:1200W服务器(1+1)冗余电源

光驱:DVD

操作系统: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3简体中文企业版

应用服务器:Tomcat

6.0

数据库: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

简体中文企业版

附件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管理规定

附件2: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3: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附件4: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生使用操作说明

附件5: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使用操作说明

附件6: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

9

篇3: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资金

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1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本省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资金。第三条资助资金坚持科学评估,合理安排

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1

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省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坚持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资助资金资助的重点:

(一)我省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

(二)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申请的专利;

(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和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申请的发明专利;

(四)实用价值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

(五)对按规定程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重点支持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资助资金资助费用的种类:

(一)专利申请费;

(二)专利申请代理费;

(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攻关计划项目的专利年费(授权以后三年)。

(四)对于申报专利资助资格审查的专利检索费用。

第六条

资助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费的资助不超过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超过500元;

2、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每项不超过2000元,实用新型每项不超过1500元,外观设计每项不超过1000元;

3、申请专利资助资格审查的检索费用,每件检索费用不超过100元;

4、年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资助。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通过PCT程序申请国外专利的或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即每件申请资助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资助资金资助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填表

申请人填写《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初审

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

(三)认定

由省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结果进行认定;

(四)资金拨付

申请人持《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年费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西安专利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年费同时需提供国家、省部下达的攻关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专利代理费的,需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委托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需提供相关专利检索报告,提交受理国的申请标准费用及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正式收据及复印件1份;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专利申请在省内已得到其他专利申请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不再资助;我省的国内专利申请不是本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不予资助代理费。

第十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凭证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涉及我省重点发展产业,不受此办法限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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