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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0-09-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建筑,管理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当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以及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如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依法应交纳费用的已交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但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核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但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

第十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土石方开挖、边坡治理、地基处理、房屋装饰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是否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施工许可的条件、依据、办事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本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确保施工许可证审批的公开、公正。

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释说明,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减少或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市(州、地)、县(区、市、特区)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采用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分为正本和副本。

建筑工程开工前核发施工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后换发施工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公示施工许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巡查制度。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在每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认为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至14位为工程报建日期;15至16位为同日报建序号;17至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专业分类代码:工业与民用建筑为01;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2;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3;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4;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5;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6;建材建筑安装工程为07;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8;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9;水利建筑工程为10;铁路建筑工程为11;公路建筑工程为12;港口建筑工程为13;航空建筑工程为14;邮电通讯电子设备安装工程为15;热气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为16;给水排水工程为17;市政桥梁工程为18;其他工程为19。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建发〔200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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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贵州省职业健康标准化试点考评办法

贵州省职业健康标准化试点考评办法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考评,标准化,试点,办法

贵州省职业健康标准化试点考评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1:贵州省职业健康标准化试点考评办法第一条为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基础工作,落实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

贵州省职业健康标准化试点考评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1:

贵州省职业健康标准化试点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基础工作,落实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开展职业健康标准化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可以参加职业健康标准化等级考评。

第三条

职业健康标准化按照《贵州省职业健康标准化自评/评审表》考评,分为三级:

(一)一级职业健康标准化企业:考评分95分以上,年度未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二)二级职业健康标准化企业:考评分85分以上,年度未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三)三级职业健康标准化企业:考评分70分以上,年度未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四)不达标企业:考评分70分以下,或年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职业健康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考评,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协会承担。

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职业健康标准化二、三级的企业考评,具体工作由市级安全生产协会承担。

第五条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职业健康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企业按照自评情况,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或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自评报告。

(三)评审。安全生产协会依据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公告。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予以公告,并由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安全生产协会收回,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被收回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进行申请。

第八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式样。

第九条

证书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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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贵州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报告

贵州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报告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综合治理,工作报告,试点,石漠化

贵州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报告 本文简介:贵州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报告一、全省石漠化基本情况以贵州为中心的中国南方喀斯特地区是世界上面积最大、最集中连片的喀斯特生态脆弱区,面积超过55万平方公里。石漠化是我国岩溶地区当前最严重的生态问题。我省是全国石漠化面积最大、等级最齐、程度最深、危害最重的省份。贵州岩溶分布面积比重和石漠化面积比重均

贵州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报告 本文内容:

贵州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报告

一、全省石漠化基本情况

以贵州为中心的中国南方喀斯特地区是世界上面积最大、最集中连片的喀斯特生态脆弱区,面积超过55万平方公里。石漠化是我国岩溶地区当前最严重的生态问题。我省是全国石漠化面积最大、等级最齐、程度最深、危害最重的省份。

贵州岩溶分布面积比重和石漠化面积比重均处于全国各省区之首。全省国土总面积17.62万平方公里,岩溶出露面积109084.58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1.92%。在岩溶地区,石漠化面积37597.3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1.34%,占岩溶面积的34.47%。在石漠化分布区,轻度石漠化面积22155.76平方公里,中度石漠化面积10868.95平方公里,强度石漠化面积3715.41平方公里,极强度石漠化面积857.24平方公里。全省石漠化面积大于300平方公里的县就有48个。

石漠化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长久以来,全省上下一直都在不断探索治理石漠化的有效途径,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以往石漠化治理存在条块分割、缺乏沟通协调,措施单一、可持续性较差,投入不足、治理速度缓慢等问题,因此,必须把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防治作为一项独立的、系统的工程开展,要按照“系统防治、综合治理”的思路,全面推进石漠化的防治。在社会各方不断向国家汇报和反映下,2008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全国西南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08—2015年)》,标志着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已上升到国家层面,规划将在以贵州为主的西南岩溶地区八省(区、市)的451个县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并明确“十二五”期间将在规划区范围内选择100个县先行试点,我省进入规划实施范围的78个县中有55个列入了试点县名单。目前,我省对石漠化综合防治主要是围绕国家启动实施的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开展相关工作。

二、全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进度

自2008年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来,目前国家分三次累计下达投资计划13493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21000万元(即每个试点县22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3930万元,计划下达治理石漠化面积2540平方公里,其中2008年度540平方公里,2009年度885平方公里,2010年度拟计划治理石漠化面积1115平方公里。

截止2010年8月底,已累计完成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1377.22平方公里,占两年计划任务的96.65%,主要完成人工造林450.19平方公里,封山育林656.67平方公里,人工种草199.92平方公里,草地改良33.02平方公里,坡改梯22.58平方公里。分年度完成情况为:2008年度任务已完成治理石漠化面积540.22平方公里,占计划任务的99.96%,主要完成人工造林188.38平方公里,封山育林245.6平方公里,人工种草75.46平方公里,草地改良21.04平方公里,坡改梯9.23平方公里,全省55个试点县已全部开展了县级初验和地市级年度验收工作,并进行相应的后期完善;2009年我省完成治理石漠化面积837平方公里,占计划任务的94.58%。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为:完成人工造林276.58平方公里,封山育林413.50平方公里,人工种草127.90平方公里,草地改良13.98平方公里,坡改梯13.30平方公里。2010年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年度初步设计在经过市(州、地)现场初审后,正在进行省级抽审中,尚未进入实施阶段。

试点工程开展以来,我省将石漠化综合治理与项目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结合,将石漠化治理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以生态建设为目的,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切入点,大力发展具有市场优势和生产潜力的特色产业,既提高石漠化综合治理效果、又巩固治理成果。在关岭板贵模式、贞丰顶坛模式的基础上,初步总结出长顺退耕还林种植经果林和晴隆种草养畜等治理模式,推动了全省草地生态畜牧业、茶产业、经果业、中草药种植等产业的发展,确保了石漠化治理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的目标。

总体而言,石漠化试点工程在我省初步取得成效,治理石漠化的重要性深入人心,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措施有力,治理区域林草覆盖率增加,水土流失得到初步遏制。

三、实施全省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规范石漠化等级评价标准,切实摸清全省石漠化基本情况,为争取国家启动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省内各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研究制定石漠化的分级评价统一标准基础上,对全省遥感监测得到的石漠化进行科学分类、准确摸清了全省石漠化总体情况和各等级分布状况,并作为省重大经济数据予以公布。以此为基础,组织编制完成了《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防治规划(2005—2050年)》。我省对石漠化现状、危害程度和分级评价标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的基础性工作,有力推动了国家加快启动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步伐。

(二)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完成《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2008—201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市(州、地)、县二级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明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职责。

(三)完善制度、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出台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工程设计能符合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指导性,编发了《贵州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年度初步设计大纲》,2010年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年度初步设计进行现场审查。为指导和规范我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年度总结验收的工作,做好工程建设质量和数量的核实工作,制定了《贵州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年度验收办法》。

(四)加大整合支农项目和资金力度,确保治理成效。我省以规划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在2008—2009年试点工程治理的85条小流域,整合项目191个,资金34743.12万元,捆绑用于石漠化综合治理。据统计,我省2008—2010年期间78个项目县,在岩溶地区整合现有投资渠道的其它生态工程,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为3009平方公里。一方面,我省在省级层面进行项目和资金的整合,如以省政府批复的“贵州省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方案(2008—2012年)”为平台,以石漠化综合治理小流域为单元,由省发改委牵头,整合退牧还草、以工代赈、科技扶贫、水利“三小”、农机补贴和省财政畜牧业专项等项目和资金,在我省草地畜牧业发展条件和基础都较好的黔西南州五县,大力培育和发展石漠化地区草地畜牧业,最终共同实现项目区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据统计2008—2009年,这五县实际治理石漠化面积429.6平方公里,完成试点工程设计治理任务的242.16%。另一方面,在县级层面进行项目和资金的整合,充分发挥县级政府的能动性,做好石漠化综合治理。最为突出的是黔南州长顺县,以2008年石漠化试点工程治理的冗雷河小流域为载体,在小流域内整合扶贫、林业、畜牧、水利等各部门项目资金1912.63万元,实际治理石漠化面积13.14平方公里,完成试点工程设计治理面积的187.71%,达到集中投入、连片治理的效果。

(五)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指示的“抓紧对55个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类,对组织领导有力、工作积极性高、治理成效明显的,要集中力量给予支持,争取尽快取得突破,树立一批样板并进行大力推广;对工作不得力、进展缓慢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精神,我们对2010年试点工程的中央专项资金不再采取55个试点县平均分解下达方式,而是根据各市(州、地)年度验收结果和建设进度情况,实行罚差奖优,主要是对清镇、普定、仁怀、凤冈、钟山、黄平、望谟、安龙、平塘、沿河、德江、毕节、大方等县(区、市)调减了2010年的投资计划,这些县不同程度的表现为工程进度缓慢、随意调整实施方案、监测工作滞后、不及时报送工程进度和监测报表、资金长期滞留财政等等。同时对完成情况好的息烽、关岭、正安、道真、六枝、麻江、兴仁、晴隆、长顺、印江、松桃、黔西、纳雍等县(区、市)进行了奖励。明年我们将加大力度,在地区之间做调整,切实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六)建立石漠化监测体系。以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效益评价指标框架》为指导,进一步细化31项监测指标的内容,明确各单位职责,全面开展石漠化监测工作。同时,为确保我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建设成效能得到科学评价,我省从试点工程设计治理的351条小流域中选取有代表性的8条小流域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安排省预算内资金由技术力量较强的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统一实施监测,并提交监测成果,与面上监测相互印证。

(七)认真贯彻传达国家石漠化综合治理的战略部署精神,不断推出先进典型。我省2009年在毕节成功承办全国第一届石漠化省部联席会议暨综合治理现场会。今年6月12日—13日国家发改委在广西百色举办了全国第二届石漠化省部联席会议暨综合治理现场会,会上国家发改委杜鹰副主任多次高度评价了我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作。为及时传达国家会议精神,去今两年,省政府组织全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县分别在黔西南州兴仁县和黔南州长顺县举办了“贵州省石漠化综合防治现场会”,及时传达了全国会议的精神,总结试点工程取得的经验和反映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了下一步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今年的全省石漠化综合防治现场会,原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亲临会场并作了重要讲话。

(八)加强培训、强化指导,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召开了

“2009年贵州省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年度总结及培训会”,认真总结并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加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管水平。采取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传媒方式,宣传我省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为石漠化综合治理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所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一是石漠化局部得到治理,但整体扩展的趋势还没有改变,石漠化面积还在以每年2—3%的速度扩展;已经治理的石漠化有的还仅仅表现为等级的降低,而不是完全的治理。我们面临的任务艰巨而复杂。二是相对于等级齐全、类型多样、分布广泛的石漠化现状而言,我们所探索总结的治理模式还不够多样和丰富。三是今年百年不遇的干旱灾害,对我们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尤其是生物措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直接影响了2008年和2009年度工程任务的完成。据统计,全省石漠化治理林业工程受灾面积达71.6万亩,严重影响了治理效果,补植补造的任务相当繁重。

在项目实施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尽快解决:一是项目推进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有待完善。一些项目县的工程建设管理上存在事权划分不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模糊,项目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等现象。同时,一些地方在思想认识上出现了松懈情绪,有的地方工作热情不高、工作态度不够严谨和科学、工作任务落实不到具体的部门、治理措施落实不到地块,导致工程治理任务完成得不好,呈现工程进度地区间不平衡、地区内各县不平衡、县内各项工程措施进度不平衡的状况。二是配套资金到位差、资金管理有待加强。按照省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州、地)按1:1进行配套,由于省级财政没有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市(州、地)仅有个别地方安排少量工作经费,另外有部分县安排了少量配套资金,项目配套资金总体上到位差。同时,个别县项目资金长期滞留财政帐上,没有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多数县以预付款代替进度款,项目报账不及时,报账率低。还有个别县未建立专帐核算。三是前期工作不够扎实。一些编制单位没有对项目区作深入的现场调研,在工程选点上,部分试点县(市)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如措施没有布设在石漠化区域,治理措施分散,关联性不够,重点不突出等,影响了治理效果,没有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部分试点县(市)设计深度不够、措施布局不合理,设计与施工脱节,严重影响了工程的实施和治理的成效。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实施方案所设计的措施在项目区内无法落实的情况。对批复的设计措施内容,各地在实施时均有不同程度地变更。四是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省发改委会同林业厅、农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细化、充实了国家相关部门下发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效益评价指标框架》的相关指标,并以黔发改农经〔2009〕2660号文及时转发给项目县,要求按此监测指标对全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面上治理351条小流域的监测工作进行安排,但目前大部分各试点县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上报监测小流域的本底数据。

五、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一)适时补植补造,保质保量完成2008和2009年试点工程的建设任务

我们将组织各工程县抢抓雨季造林的有利时机,对工程区范围内遭受旱灾损失的地块抓紧补植补造,确保达到国家规划规定的存活率、保存率标准,高质量完成治理任务;同时,要抓紧秋收后相对农闲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水利水保工程的实施,确保到今年底完成2009年的工程任务,2011年二季度前完成2010年的工程任务。为此,我们将要求各试点县: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实际,彻底摸清本次干旱灾害对工程措施所造成的影响,要把灾害损失落实到具体工程任务、落实到地块;认真对照审批的实施方案,切实弄清楚,哪些项目资金已经下达,工程措施已经落实,哪些项目资金已下达但工程措施还未开展,哪些工程已经实施但需要继续完善。二是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倒排工期的原则,将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头,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抓住有利时机,打好雨季造林突击战。三是要科学规划,加强技术指导,切实把好造林质量关。虽然是突击措施,但仍然要认真选择实施地块,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确保成活率。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科学推进石漠化治理

多年来,在石漠化治理中,我们探索和总结了晴隆模式、关岭模式、顶坛模式,并在全省取得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然而这些模式与石漠化千差万别的现状相比还远远不够,还要不断总结和提炼适合各种石漠化治理的模式。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切实尊重科学,平衡好自然资源与市场的关系原则。二是要与地方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安排相衔接,与农业、林业产业化发展有机结合的原则。三是要尊重实施地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把石漠化治理目标与农民脱贫致富的愿望切实结合起来的原则,指导各试点县进行石漠化综合治理模式的总结与探索。

(三)做好石漠化监测工作

一是要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在目前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石漠化监测工作还不能脱离地面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我们要求各试点县(市、区)要将各项监测指标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任务有连续性的选择样方和样本,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二是督促各地认真监测和填报各项表格和数据,监测指标的填报一定要到现场,一定要精确到治理的小流域,保证监测的数据科学、真实、有效。三是按时、按要求提交监测成果。

(四)进一步强化建设管理

进一步加强石漠化综合治理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明确项目法人主体地位,强化财务统一集中核算,要求项目达到招投标规定的一定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建立和实施工程档案集中管理,继续执行项目监理制,进一步完善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和建设管理机制,推动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五)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优良的工作业绩,争取国家更大支持

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明年要新开100个试点县。我们将积极向国家争取,进一步扩大在贵州试点的范围。机遇难得,责任重大。为此,我省石漠化综合治理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试点县要确保现有试点工程取得成效。今年是三年试点的最后一年,国家将统一部署开展省级联合复验和国家核查验收。为顺利通过省级联合复验和国家核查验收,将要求各试点县认真分析审查自己的工作开展情况,抓紧剩下的有效工作时间,查缺补漏,尽快完善,迎接国家检查,为争取更大支持创造条件。二是组织非试点县学习试点县的经验,避免走弯路。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切实把石漠化综合治理纳入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结合近几年已经开展的生态工程,实事求是的调整各县石漠化规划,为全面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打好基础。

同时,我们将积极向国家争取:一是提高单位治理面积的中央投资标准。从近年来我省石漠化治理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反映的问题来看,在石漠化地区应每平方公里的岩溶面积投资50万元才能确保治理见成效,而目前国家的投资标准为每平方公里岩溶面积仅20万元。二是争取明年将我省78个县全部纳入国家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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