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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7-3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征求意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2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4第四章附则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2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4

第四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政策对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适时调整,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办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配偶需要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和结婚证。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

第七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期限为自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按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应当满3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缴存额。

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相关票据在开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

第十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发票或者专项收据开具日前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

前款规定中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十一条

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异地购房的还应当提供《房地产证》。

(二)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并提供《房地产证》或者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供《房地产证》,异地购房的还应当提供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职工因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房地产证》、城建和规划部门用地批复或者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第十三条

职工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房地产证》、城建部门翻建批复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第十四条

职工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房地产证》、城建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第十五条

职工因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规定一年内两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70%;

(二)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完税发票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租赁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的租金不计入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

第十六条

职工因租赁普通商品房或者因租赁其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租赁协议、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完税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因租赁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与租赁管理部门签订的住房租赁协议、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完税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因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贷款合同和《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协议)金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职工因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为上月实际还贷额。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四)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五)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本人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供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和《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申请办理社保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要求进行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10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另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2月1日开始只办理销户提取,明年3月份开始办理其他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方式一: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预约后,到业务网点递交纸质材料办理提取手续。

方式二:申请人携带纸质证明材料直接到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7

篇2:深圳市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方案(征求

深圳市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方案(征求 本文关键词:污染物,深圳市,废水,工业企业,征求

深圳市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方案(征求 本文简介:深圳市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执行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提高对工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加快污水管网建设,规范工业企业纳管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纳管动力,现结合深圳实际对我市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进行优化调整。有关优化调整方案如下:一、对工业

深圳市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方案(征求 本文内容:

深圳市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执行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提高对工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加快污水管网建设,规范工业企业纳管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纳管动力,现结合深圳实际对我市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进行优化调整。有关优化调整方案如下:

一、对工业企业按污染物排放种类,实行分类控制。

对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等16种一类污染物(即有毒污染物,具体名单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实施从严控制。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生产车间或废水处理设施的相应位置设立独立的排放口(见附件1),在与其他污染物混合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排放第二类污染物的,须在总排放口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执行《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排放总氰化物时,须在总排放口达到《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对第二类污染物按排放去向,实行分区控制。

对排放第二类污染物的,根据其排放去向,实行分区分类控制。

将饮用水源地、作为饮用水源的流域和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划为严格控制区,该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和大鹏新区。严格控制区域继续沿用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实施管理,其第二类污染物不论排放去向,一律按排向自然水体的要求执行排放标准。其中,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限值。

将污水处理系统及管网配套较为完善的区域划为一般控制区,该区主要包括罗湖区、南山区、福田区和盐田区等区域。一般控制区的第二类污染物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的企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见附件2)的较严值;无行业标准的,其执行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

严格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优化调整区。优化调整区域的第二类污染物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的企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见附件2)的较严值;无行业标准的,其执行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未有效排入污水管网的,执行排入自然水体的相应标准。

各工业企业具体执行的排放标准以环保部门重新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排放标准为准。

三、按照控制区域类别,实行分时控制

1、严格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工业企业的执行标准自2013年10月31日起实施;

2、优化调整区工业企业的执行标准原则上自2013年10月31日起实施,同时根据企业有效纳管的核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为实时评估优化调整方案实施的影响,市人居环境委将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估制度,并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关流域、区域工业企业的执行标准。

附件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除外)

序号

适用范围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0.005

其他排污单位

0.05

2

烷基汞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3

总镉

一切排污单位

0.1

4

总铬

一切排污单位

1.5

5

六价格

一切排污单位

0.5

6

总砷

一切排污单位

0.5

7

总铅

一切排污单位

1.0

8

总镍

一切排污单位

1.0

9

苯苯[a]芘

一切排污单位

0.00003

10

总铍

一切排污单位

0.005

11

总银

一切排污单位

0.5

12

总α放射性

一切排污单位

1.0

Bq/L

13

总β放射性

一切排污单位

10

Bq/L

14

活性氯

烧碱行业水银电解法

5.0

烧碱行业隔膜电解法

20

烧碱行业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2.0

15

石棉

烧碱行业隔膜电解法

50

16

氯乙烯

聚氯乙烯工业

2.0

注:此表来源于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

4

篇3:20XX深圳市职称评定流程及所需材料

2013深圳市职称评定流程及所需材料 本文关键词:职称评定,所需,深圳市,流程,材料

2013深圳市职称评定流程及所需材料 本文简介:核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13-02-21事项内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卫生技术人员系列除外)事项类别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

2013深圳市职称评定流程及所需材料 本文内容:

核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13-02-21

事项内容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卫生技术人员系列除外)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广东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毕业后,在我市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在我市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学历资历条件:

1.初次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初次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业绩。

(2)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

3.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使用原件扫描为JPG格式图片,300K以内,在系统上传。以下提及的相关材料均按此要求扫描上传),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书遗失人员提供学校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3、取得国(境)外高校学历者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10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需提交,2010年3月以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或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二)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由市、区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入的人员,同时提交:

(1)市、区组织、调令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已加盖生源地省教委招生办公章的毕业生招生名册(可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内地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2.其他人员同时提交:

(1)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相应的文凭所出具的验证证明;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已加盖生源地省教委招生办公章的毕业生招生名册(可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内地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市属单位、驻深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受理各区属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3-60号窗口;咨询及投诉电话:12333);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X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无有效期限制。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单位、驻深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和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的核准,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各区属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的核准。

事项程序

1、

申请单位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的“网上申报”栏目,再进入“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页面,点击“用人单位入口”使用深圳市人才引系统的管理员用户登入,未注册单位点击“用人单位注册入口”进入相应页面注册后登陆。(详细操作流程请阅读该申报页面的操作说明书)。

2、

登入系统后,点击“初次认定申报”,再点击

“新增申报人员”后,为申报者创建个人用户,如该申报者在本系统已有个人用户的,可以直接使用该个人用户登入个人申报系统。

3、个人登入系统后,按系统流程要求填报信息、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图片格式要求JPG,大小不超过300K),经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单位审核。同时打印出带“仅供预览”水印的《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签字确认后一并提交单位。(详细操作流程请阅读申报页面的操作说明)。

4、申请单位用户登入系统,对个人提交的申报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个人打印提交的“仅供预览”水印的《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上填写单位意见、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在系统填写审核意见的同时一并将该表扫描上传;填写审核意见和上传扫描件后提交相应的部门受理。《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纸质件由单位保管备查,不需提交到受理部门窗口。

5、人力资源部门正式受理三个工作日后,短信通知申报人或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人事经办人根据短信提示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取证凭证(单位在系统中自行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短信提及的材料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6、单位经办人取回《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后,加盖单位公章,经申报者签名,存入其人事档案中。

7、市人力资源局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厅报送信息申领证书,证书申领成功后,受理部门向申报人或申请单位发送领取证书的短信通知。

8、申请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取证凭证》(单位在系统中自行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前往短信提示的地点缴费并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9、申请人可委托具备人事、职称业务代理等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事宜。

详见业务流程图:

(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结,作出是否同意认定的结论,并对于同意认定的发放《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核发时间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书批准时限确定。

法律效力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具有: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项收费

收费项目:初级评审(认定)费用,收费标准:280元/人,收费依据:粤价函〔2006〕629号。

申请表格

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网上受理

http://61.144.226.149/zjindex.jsp

状态查询

http://61.144.226.149/zjindex.jsp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信息索取号:

021100-04-2013-002614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3-02-21

复审时间:

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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