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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日期:2020-07-1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XX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简介: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1]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内容:

20XX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_

年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_付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押金: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

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a href=http://www.xueke8.com/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讲话丛级ㄖЦ蹲饨鸬创锏浇獬贤跫模约耙曳轿窗丛级ㄊ奔浞祷狗课莸模Π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______

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篇2: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博士后,试行,经费,资助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附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附件: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类别、用途和标准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研活动资助、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

第七条

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时间为2年。

第八条

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2万元。

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

第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招收资助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和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二)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已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出站,且申请资助年有明确的招收计划。

(三)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从事的科研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招收国外留学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科研活动资助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二)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并且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

(二)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三)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

(四)将在六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期满出站。

第十三条

申请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创新实践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3家以上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且均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

(二)创新实践基地和所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三)已获得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资助经费须已使用完毕。

第四章

申报及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

第十五条

招收资助由流动站、工作站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资助由博士后(青年英才)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经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由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议,确定资助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公布。

第五章

经费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获准招收资助的单位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博士后(青年英才)进站证明,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提交进站证明的,资助名额取消。

受资助人因故提前离站或退站,设站单位可将剩余资助经费用于当年自筹经费招收的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无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的,设站单位应在受资助人离站、退站一个月内将剩余的资助经费退回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条

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与受资助个人及其所在设站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在明确具体项目进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经费由支出单位先行垫支,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支出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单位先行垫支的经费数额少于资助经费数额的,按实际单位垫支数额拨付;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报送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市人力社保局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博士后工作经费的手续费、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人或单位应按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资助事项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事项完成后,受资助人或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受科研活动资助完成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注“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2020年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20XX年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买卖合同,房屋,XX

20XX年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本文简介:20XX年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甲方:乙方: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市建设路100号***综合楼南侧东数第5、6间营业房租赁与乙方,协议如下:一、承租期:2000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共计6年。二、转让费10万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内空调、电脑、摄像头、灯具等电器归乙方所有,租金20

20XX年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本文内容:

20XX年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市建设路100号***综合楼南侧东数第5、6间营业房租赁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

承租期:2000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共计6年。

二、

转让费10万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内空调、电脑、摄像头、灯具等电器归乙方所有,租金2000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是16万元/年,由乙方每年4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分两次交清。20XX年5月1日始,房租每年17.6万元。

三、

甲方在承租期内,必须保证乙方所租房屋正常经营使用,因甲方个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应赔偿乙方转让费,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

甲方保证乙方所租赁房屋水、电的正常使用,水电费由乙方交纳。

五、

该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优先续签合同。

六、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可转让和转租该房屋。

七、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装修事项,不得随意改动房屋结构和主墙,如有改动,需经甲方同意。

八、

乙方于20XX年5月1日起承租该房屋,之前甲方所有的债务和经营纠纷事项与乙方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合同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20天以上。

2、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设备严重毁

坏的。

4、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追回剩余房租和转让费:

1、

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个月以上。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使用出租房屋。

十、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乙方返还房屋的时间是: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房屋,如承租人继续使用,需提前一月续签合同并交付租金。

十一、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出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

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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