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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试行)

一、中国劳动人事纠纷调解诉讼

为公平及时处理劳动人事纠纷(下述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纠纷调解诉讼法》(下列简称调解诉讼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列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以下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中国劳动争议网,因证实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中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或者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出现的争议;

(二)实行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用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请工作员工之间因履行聘任协议出现的纠纷;

(三)事业单位与其成立人事关系的工作员工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并且履行聘用协议出现的纠纷;

(四)社会团体与其成立人事关系的工作员工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并且履行聘用协议出现的纠纷;

(五)部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任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协议出现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要求由劳动人事纠纷诉讼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争议。

二、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一)劳动纠纷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外部机构,组成职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协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纠纷调解小组组员的员工代表由职工代表会议直接选举造成,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会议审议批准。

(三)若公司女员工较多,劳动纠纷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员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纠纷调解小组组员由公司党总支部长或协会书记担任。

(五)劳动纠纷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纠纷诉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纠纷调解应严格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章。《企业劳动纠纷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纠纷,应当自当事人办理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公司劳动纠纷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循这一要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纠纷诉讼的时间。

(七)劳动纠纷调解的程序是:

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纠纷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开展调解会议的通告

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员工作好具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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