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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真伪证明信

对事实真伪的证明信

证明信
××日报社:
贵报1998年8月9日第一版《寻访“87”交通肇事目击者》一文我看到了,我就是当时目睹大卡车肇事和赵琴女士(此前我并不知道她的名字叫赵琴)热心救人的“绿衣人”,现将我当时目睹的情况证明如下:
1998年8月7日晚11时,天正下雨,我披一件绿色雨衣(该雨衣是一位外国朋友送的,国内没有生产,所以特别醒目)从朋友处回家,我当时由南向北在福安路上走,行至××银行门口,一个中年妇女站在屋檐下向我招呼,并用东北口音问我附近有没有柜员机。我俩正说话,一辆大卡车从北向南飞快地开过来,随后只听到一声怪异的急刹车声音,我们回过身,发现那辆车在离我们大约20米处撞倒了什么东西,在我们急忙赶过去的时候,那辆大卡车已经匆匆发动起来开走了(我留意到车牌号码的尾数好象是“37”),我们过去一看,路上躺着一个老人,身边一辆手推车被汽车轧烂了(这条路我刚刚步行走过来时,路上未见这位老人和轧烂的手推车),此时正好有一辆出租车过来,赵琴女士就招呼我一起将那个老人扶到车上,我因为要赶回家准备第二天一早飞往加拿大出差,心里很急,又看看老人不致于有什么生命危险,就拿出100元钱交给那位女士,随后就自己回家了,万没料到赵琴女士因此而蒙冤含屈。
××日报社,我因业务忙碌,近期又将飞往加拿大,谨以此信证明:
一、“8。7”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是某大卡车司机,车号尾数大约是“37”。
二、在此案件中,赵琴女士是一个热心救人的好人。
请贵报代我向赵琴女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如有必要,我愿出庭作证。
特此证明。
刘××(盖章)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评析:
这则以个人名义所发的证明信语言准确。对某些不太确定的事不是含糊其辞而是经过自己仔细回忆后,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写出作为目击者的亲眼所见,写清了人物、事件的本来面目。另外目击者刘××还写出虽然自己的业务忙碌、近期又将飞往加拿大,但若有必要愿意出庭作证等来提高所写的证明鉴别材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整体来说,这则证明信内容翔实,语言十分准确,言之有据,行文之中透出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及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处世原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另外这则证明信由作者严格依据书写规范一气呵成。正文结束后写上“特此证明”四个字,并在署名处加盖私人印章。这些都使证明信成为有效的凭证,起到证明事实真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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