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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模拟法庭中队主题活动设计

  六二模拟法庭中队主题活动设计

  活动目的: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使枯燥的法律知识学习具有趣味性。

  活动准备:查找资料,请教律师,编排剧本。

  活动过程:

  一、整队集合,各小组清点人数、征求辅导员意见、中队长宣布开始

  二、出旗、敬队礼

  三、齐唱队歌

  四、表演“模拟法庭”剧本

  五、请辅导员讲话

  六、起立,呼号

  七、退旗。

  附:

  模拟法庭剧本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刚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刚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李刚的基本情况。

  李刚:我叫李刚,男,1991年 4月 14日生,汉族,广东省德州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审:被告人李刚,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刚:2006年12月4日收到。

  审:德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刚恐吓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白龙威、杨龙翔组成,由吴美莹担任审判长,由黄梦廷担任书记员法庭记录。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雯、高哲钰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李刚委托,德州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泽添、赵宏德出庭为被告人李刚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李刚:听清。

  审:被告人李刚,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刚: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德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李 刚,男,1991年 4月 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市第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刚恐吓勒索一案,经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杜熙特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告李刚拦住,李刚以借钱为由向杜熙特索要钱财,杜熙特拒绝借钱,李刚即以动武相威胁,叫杜熙特第二天将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10月19日下午,李刚在文昌路再次将杜熙特拦住威胁杜熙特将钱拿出来,杜熙特没有办法只好将钱给他. 10月21日上午,李刚带着一些人再次向杜熙特以借钱为由向杜熙特勒索人民币2000元,杜熙特拒绝他,李刚便恐吓杜熙特叫他近日将钱给予李刚,否则要叫人揍杜熙特.然后李刚带着那群人走了.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肖婷、张子健,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反复几次向受害人杜熙特勒索钱财,还恐吓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恐吓勒索罪。但是考虑被告人李刚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刚予以惩处。此致,德州市人民法院,检察员:欧雯、高哲钰.公诉六卷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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