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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4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模拟法庭

  初一4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模拟法庭

  一、教育目的:

  通过模拟法庭审判,让学生了解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使学生能够在情境中实践、体验和探究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准备工作:

  1、向同学大致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让学生在课前收集和本案有关的一些资料,初步掌握和本案有关的一些内容。

  2、向同学大致介绍法庭审判的流程。布置同学在课前查阅关于法庭审判较为详细的内容。

  3、根据模拟法庭开庭的需要,号召并由同学自荐或他荐扮演以下角色: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两名,书记员一名;公诉人一名,被告一名;辩护律师一名;庭警两名,证人六名。(争取班级二分之一的同学参与的活动中来)。

  4、制做席卡,包括审判长席一个,审判员席两个,书记员席一个;原告席一个,公诉人席一个,被告席一个;辩护律师席一个。

  三、教育设想:

  将实践与课堂学习结合起来,真正使法律知识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让他们从小学法、知法、守法,树立法律意识,并进一步让他们的言行在家庭中产生作用,进而去影响社会。

  同时,可以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去阅读和探讨一些法律知识,观看一些法律类节目,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使教学不仅仅是一种“告诉”,而是学生在情境中主动地实践、体验和探究。

  四、会场布置:

  1、在黑板上写上:模拟法庭

  2、将教室布置成法庭的形式:设有审判长席一位,审判员席两位,书记员席一位;公诉人席一位,被告席一位;辩护律师席一位,证人席一位;观众席若干。

  五、活动程序:

  (一)教师导入

  同学们,下午好,今天我们的班会课将组织一次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里面所有的角色包括审判长、律师、原告、被告等等都是由我们同学自己扮演的,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让同学们在实际情境中实践、体验和探究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宣布模拟法庭的程序

  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三)模拟法庭开始:

  1、开庭阶段

  (1)书记员(陆蒨):

  ①查对公诉人(陆歆怡)、当事人(王朕)、证人(徐浩天、张泽琰、李闻)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②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进入法庭必须关闭手提电话机及传呼机;

  5、不得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重要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魏一麟)

  ①宣布开庭

  ②传唤当事人到庭(庭警:黄维富、杨天),查明当事人的姓名(王朕)杨博、年龄19、民族汉、籍贯江苏省苏州市、出生地江苏省苏州市、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学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某路某号,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6月22日。)

  (3)审判长公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2003年6月5日下午,苏州市公安局在对考场进行例行保密检查时,发现存放在苏州市教育局保密室内的中考试卷被盗。案发后,四川省公安厅负责人立即率领专家组赶赴苏州指挥案件侦破。经过公安民警周密侦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江苏省苏州市检查院认为被告人杨博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绝密级的中考试卷,其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魏一麟、刘雨青、王浩邈)、书记员(陆蒨)、公诉人(陆歆怡)、辩护人(邹辰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王朕)、辩护人(邹辰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①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②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检,经审判长允可,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发表意见,并同对方互相辩论;

  ③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

  (5)审判长(魏一麟)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刑诉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2、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陆歆怡):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川南检刑诉字第008号

  被告人杨博,男,1984年7月5日生,(文化程度)高中,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某路某号,(职业)学生。2003年6月7日被收审,2003年6月20日逮捕。

  上述被告人因盗窃2012中考试卷一案,由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其罪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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