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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京实小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口京实小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三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超过六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四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八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第十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校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把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评教职员工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卫生室,配备专职校医,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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