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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工作条例范文(1)

第一章资中二中校长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完善领导体制,充分调动学校办学和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提高教育质量,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和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

第三条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下,积极主动地办好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定期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工作;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请学校党组织认真讨论,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第五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应由学校行政办理的决议和建议。

第六条校长要服从党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要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和群众的民主监督,在用人、处事,经费开支等方面要秉公办理,不得以权谋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教职工对校长提出批评和意见,校长要虚心听取,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校长任职条件和任免

第七条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具有认真负责,有献身教育事业和勇于改革创新的精神。

(三)联系群众,团结同志,作风民主,严于律己,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四)校长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且有十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有组织教育教学,全面管理,指挥学校内部各部门、协调社会各方面的能力。校长应该具有中学高级教师的业务水平,认真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合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八条选拔校长必须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决定校长人选前,上级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干部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审批任命,一旦校长确定,上级负责干部要代表组织提出要求和任务。

第九条校长要根据国家规定、上级要求和本校实际,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和近期任职目标,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后由校长组织实施,达到目标,并作为校长考察、奖惩和任免的主要依据。

经过阶段考核,凡符合任职条件,能胜任学校领导工作,不断作出成绩的校长,可以连续任职。对不胜任或

不宜担任校长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教师学习政治,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搞好业务,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依靠学校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共同作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校民主制度建设,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一)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二)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师认真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及课外教育活动,确保这些教育活动生动有效地开展。

(四)领导和组织后勤工作,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为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群众福利。

(五)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学校的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对本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第四章校长的主要权限

第十五条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对本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组织共同考察、讨论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可提名或提请任免中层干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校长有权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等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校长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需听

取学校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为了正确行使职权,校长要通过学校行政办公会等形式研究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学校其他领导干部的作用。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校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经听取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及教代会的评议后,上级机关根据工作实绩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校长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国家和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视其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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