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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保证校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确保我县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承担学校管理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
第四条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六条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教育主管部门有支持保障和指导校长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校长行使职权要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校长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校长的基本职责
一、带领全校教职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决定,完成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二、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教育规律办事,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与时俱进,不断增强改革创新意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创学校工作的新局面,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三、主管学校教职工的聘任和管理,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配合学校党组织,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教育,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教师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抓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实施。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检查教师的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的德育工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六、主管学校的校舍、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工作。坚持行政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职工服务的方向,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严格管理校产和财物,搞好校园建设,抓好勤工俭学等项事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七、保证有足够的党的活动经费和教代会工作经费,依法按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

保障教代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支持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八、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社区教育。
第三章校长的主要权限
第八条校长的主要权限有
一、行政管理权。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领导,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机构设置权。在上级核定的机构数额内,结合学校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经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有权决定中层行政机构和其他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人事管理权
1、有权提名副校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用手续。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工作,要增强角色意识、配合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努力完成校长分配的工作任务。
2、有权在上级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内配备中层行政干部。根据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成绩、考察情况,提出中层行政岗位的任用建议,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由校长聘任(或解聘)。
3、有权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调整、聘用和解聘教职员工。
校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教学管理权
1、有权按上级有关法令、规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办好学校。
2、有权根据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后,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颁布并组织实施。
3、有权拒绝有关部门未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党委、政府同意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干预。
五、财务管理权
有权按财经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教育经费、勤工俭学和其它方面的收入资金。
六、奖惩管理权
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称职的教职工,校长有解聘权,但一般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对教职工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和解聘,要充分听取学校党组织和工会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七、校长有权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校长进行管理和决策的主要方法
第九条建立并主持校务委员会,作为协助校长对有关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议事机构。其成员有:学校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和教师代表。
第十条坚持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讨论和处理学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坚持书记出席校长办公会制度。可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与会。
第十一条建立精干、高能高效的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副职、中层干部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做到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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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第十二条定期同学校党组织沟通工作情况,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征询并充分尊重党组织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决策前要经教代会审议,并解答、办理属行政范围内的教代会提案和质询。
校长对教代会在其审议决定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的决定执行,同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必须经过有关的议事程序,在集体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策。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列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是指
1、学校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学年计划和总结
2、中层行政机构和其他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
3、重要的人事安排。
4、重要的改革方案。
5、重要的经费收入、支出。
6、重要的规章制度。
7、教职工的聘用、解聘和奖惩意见。
8、其他涉及学校和教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对校长办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实行任期制的,任期期满进行全面考核和审计。经考评认定校长全面完成工作目标并成绩显著的,根据工作实绩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校长由于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官僚主义,严重贻误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失误的;由于违法乱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使学校工作受到较大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干部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调离、降职、撤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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