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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校长学校工作的行政领导作用和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党组颁发的《成都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龙泉驿区中小学校教职工聘任聘用制和工资总额包干的试行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

第三条: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四条:校长要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学校党组织要支持校长的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对学校实行科学民主的管理。

第六条: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上级主管部门有支持、保障和指导校长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校长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校长任职条件

第七条:校长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资格

(一)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师范院校毕业文凭,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原则上高完中、职业高中、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学历;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毕业的学历。

(二)原则上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学校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接受过岗位培训,并获得《四川省中小学校长岗位(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原则上校长年龄不超过50周岁、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期不超过2届。

二、政治及思想品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修养,能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学校工作。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观念强,顾全大局,能保证政令畅通。有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法制意识。

(三)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团结、依靠教职工。

(四)实事求是,勤政务实,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公正廉洁,艰苦奋斗,严于律已,为人师表。

三、岗位知识

(一)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知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基本知识,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等基本知识。

(二)掌握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及有关法规的基本内容。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制度。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趋势。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规律及方法,以及与学校管理相关的基本知识、技术和手段。

(四)具有教育学科基本知识,熟悉主要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学科的教材教法。了解国内外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教育改革发展的动态。熟悉国内相关的一些先进学校的办学经验。

(五)根据形势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展、更新知识。

四、岗位能力

(一)规划决策能力。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学校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能力。组织教职工实施学校规划,推动学校工作顺利开展。

(三)指导学校教育教学能力。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四)团结协调能力。能较好地处理校内外关系,能与社会上各有关单位建立联系,密切合作;善于做教职工和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

(五)教育科研能力。能以育人为

中心,研究学校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教育教学实验活动。

(六)文字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第三章校长的聘任

第八条聘任校长的原则

聘任校长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全面贯彻党的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大力选拔有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干部,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校长任职的条件,择优聘任校长。

第九条聘任校长的程序

一、自荐、民主推荐、学校党组织推荐或上级党委(党组)、干部主管部门提名;

二、上级组织部门考察;

三、上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审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十条校长任职期限

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2届。校长任期中一般不调任。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任的,一般应事先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因不胜任或者有严重错误的,应由本人提出辞职或由上级予以解聘。校长离任,应由上级主管部门作离任审计。

校长在受聘期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根据国家规定、上级要求和本校实际,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和任期目标,经教代会审议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校长待遇

校长任职期间,应享受学校中较高的经济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和校长岗位职务津贴,逐步实行校长薪金制;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评优时,应参考校长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成绩。

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培训、研修、考察等方面努力为校长提供机会,并逐步改善校长的工作、生活条件。

校长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能续聘,可改任校级或副校级调研员,适当保留原校级待遇;如其他原因不能续聘,则从次月起,按新担任的工作重新确定工资关系和其他待遇。

第四章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完成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各级性和创造性,组织教师学习政治,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学校党组织一道,共同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十四条:依靠学校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监督。积极支持学校党组织指导学校群众组织开展好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推行校务公开,加强学校民主制度建设。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一、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开展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和教育科研,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

三、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及课外教育活动,确保这些教育活动生动活泼,有成效地开展。建好学生劳动教育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四、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为学校教育教学、为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力,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努力开展勤工俭学工作,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群众的福利。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学校财务。禁止乱发资料、乱收费。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章校长的主要权限

第十八条:机构设置权。校长在区教育局核定的干部职

数编制内,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决定校内行政和业务机构的设置。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权。

一、干部聘任权。校长在上级核定的行政干部职数编制内,在民主推荐、公开竞争、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后,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公示和审批后由校长聘任。副校长接受校长领导,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工作。校长应积极培养后备干部,重视培养锻炼年轻干部、女干部、非党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学校行政班子中应有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有女干部,新提拨的中层正职干部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中层副职干部一般不超过30周岁。

二、教职员工聘任权。校长有权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工资总额内结合学校实际,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

三、奖励处罚权。校长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教职工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含记入教职工人事档案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和解聘,要充分听取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工作决策指挥权。校长有权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包括合理使用教职员工,招生、组织、指挥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教改。教育教学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校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财务和校产管理权。校长有权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按财经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但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校长有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添置、维修、使用、保管包括校舍在内的所有校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个人随意动用学校财产和平调学校设备;但对学校土地和房屋进行转让、出售、抵押或是提供经济担保时,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民办学校校长应当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保值和增值;民办学校校长应当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届中考核一般一年一次;任期届满考核三年一次。主管部门通过校长公开述职,听取党组织和教职工意见,检查年度责任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全面考核校长工作,并作为对校长进行奖惩和决定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校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绩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校长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国家和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部门查证核实后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本区中小学校(包括教师进修校、职业学校、成人中专学校、盲聋哑学校)。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行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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