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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泰顺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本县中小学(幼儿园)的突发事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类别及等级划分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会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突发事件按其不同性质主要分为事故、事件、灾害三大类。
(一)事故:主要有教学事故、交通事故(指学校集体组织外出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校舍倒塌事故以及其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
(二)事件: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和教职工健康的事件)、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非法集会xxx事件以及其他危害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幼儿园)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三)灾害:主要有暴雨、暴雪、洪水、台风、雷击、地质性灾害、破坏性地震等。
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突发事件按其影响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一)一般突发事件:对人身安全、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由学校(幼儿园)或当地党委、政府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对人身安全、学校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需要由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的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突发事件:
1、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造成师生一次死亡(失踪)1人或重伤合计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造成师生30至99人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3、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故(事件);
4、其他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重大级的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对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大的危害和影响,出现跨乡镇的大范围扩散的态势,需要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县直单位、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突发事件:
1、公路交通、校舍倒塌和其他发生一次师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事件);
2、一次造成师生10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特大级的突发事件。
三、报告程序
第六条 各学区教办、各中小学(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联络员或值班人员,确保紧急情况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教育局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紧急信息,及时续报事态情况。
第八条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的报送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误报。报告的内容为: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事件)的简要情况、死亡(含失踪)人数、受伤人数(含中毒)、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九条 重特大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散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平面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预案实施
第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原则:统一指挥、快速应对,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自救为主、各方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各类经济社会突发事件协调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快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把事故(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尽快恢复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县教育局领导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教育局相关科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和安全职责,做好各项救援、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局科室职能分工
县教育局各科室要在县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办公室:负责安全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协调各科室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67582659
教育科:参与处置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组织的正常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交通、卫生、消防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教育科联系电话:67595929
人事科:参与处置教师因经济、政治待遇、职称评审、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的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参与处置教师培训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人事科联系电话:67594647
计财科:参与处置中小学(幼儿园)发生的受台风、洪水袭击等灾害及校舍、锅炉管道等方面的安全和突发事件。计财科联系电话:67582744
仪器站:参与处置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网络安全和突发事件。仪器站联系电话:67583635
招生办:参与处置招生考试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招生办联系电话:67582741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根据本预案的精神,制订相应的突发性事件(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要注意把握政策,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别情况,区分性质,因情施策,妥善处置。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个别人,要报请公安、政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五、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死难、受伤(中毒)学生家长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幼儿园)稳定。
第十六条 对伤亡学生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六、调查与结案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的等级,对突发事件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事实,查明原因,限期报结。
第十八条 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坚持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事件)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事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干部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九条 重、特大事故(事件)的调查由县级组织进行。事故(事件)调查组向发生事故(事件)有关单位、现场证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取证、索取有关材料,各有关单位、人员应无条件的给予积极的配合,无保留地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调查组要求的其他资料,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事件)的调查,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抽调力量,协助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条 重特大事故(事件)的结案工作在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坚持违法必究、责罚相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干涉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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