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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

日期:2020-05-2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奖学金,实施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拔尖人才,促进科研学术发展,设立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最高奖励。第一条奖项设置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每年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金额2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拔尖人才,促进科研学术发展,设立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最高奖励。

第一条

奖项设置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每年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金额20000元。

第二条

参评对象及条件

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均可申请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2、学业成绩优异,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学习期间有重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重要创新或发展,技术上有重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第三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时间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申请时间为10月份。

(二)申请流程

1.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评审与公示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培养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通讯评审,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答辩,投票,并公示一周,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第四条

表彰

获奖者及导师名单将向全校公布,并对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金。

第五条

其他

(一)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严格推选。

(二)对提供不符事实的个人,或者获奖成果有剽窃、作假等学术欺诈、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三)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成为具有优良的品质、良好的合作意识、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的高层次人才,设立华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一条

奖学金设置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100名,每人奖励金额5000元。

第二条

参评对象及条件

全日制注册在校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均可申请。

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2、学习成绩优秀,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在其他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三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时间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申请时间为10月份。

(二)申请流程

1.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华东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单位应统筹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比例,以不超过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总人数的5%上报优秀奖推荐名单。

(三)评审与公示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评定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并公示最终评审结果。

第四条

表彰

获奖者及导师名单将向全校公布,并对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学金。

第五条

其他

(一)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过程中,要以学生为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严格推选。

(二)对参评材料,违反学术道德,有抄袭、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金,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三)本办法从即日起实行,适用于2010~2013级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金评审细则或设奖方意愿共同进行。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审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年度各类社会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各类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良好。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三)科研态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在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七条

受过各类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章

评选与奖惩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原则上根据当年的奖项设置情况集中进行操作,一般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定,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评定。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院网站提供申请表下载),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获奖证书、论文原件和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审核,并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名额确定初选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排序后报学校,由学校组织评审、统筹、批准。

(三)学校对获奖研究生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管理处。

第十条

学校会同设奖单位或个人,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年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通知设奖方。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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